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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回奖励经办人员计税问题

编号:202009150844446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

2020-09-08

留言内容

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

2020-09-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