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思考

日期:2019-09-03 10:10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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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鹏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要素。为解决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167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2017121日,将水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推广到北京、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水资源税征管平稳顺畅,社会各界反映良好,调节作用显著,改革效应初步彰显。但同时由于水资源税改革处于部分省市试点阶段,在税收政策制定、税收征管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共治等方面还存在特种行业分类过于粗放、部分税目税额标准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水资源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因地制宜做好顶层设计。鉴于各省水资源分布情况极不均衡,南、北方省份地下水资源储量差异较大,而目前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北方缺水地区,在政策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各省水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如建筑疏干排水在丰水省份可考虑暂免征收。因此,在下一步水资源税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建议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让地方政府在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减免税幅度等政策的制定上,因地制宜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二、科学设定差别化税率体系。现行水资源税从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特殊行业和其他行业,非超采区、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等不同维度,对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水资源设置了不同的税率标准,发挥税收的正向和反向激励作用。但是同时又区分省辖市和县区,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再加上其他用水中的水力发电、火力发电以及疏干排水等特殊税目,以及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使得水资源税税率设置变得过于复杂,建议取消区分省辖市和县区,区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以及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的税率设置,避免以税率加成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持续优化完善政策设计。减轻农民负担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近年来持续加大扶贫力度,在此大环境下建议暂缓或减免农业用水水资源税。地热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本质属性,且都是由水利部门核定水量。为规范管理,建议从政策层面统一明确地热水按水资源税征收。明确特种行业划分的规范和范围,对于高档洗浴适用较高税额标准,对景观、园林绿化用水行业划入特种行业管理,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为满足实际征管需要,可参考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建议将水资源税纳税地点修改为“取水口所在地或者生产所在地”。

   四、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水资源费改税后在税额标准、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门征管信息能不能实现管理协同共享成为税收信息现代化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利用。互通数据需求,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共用,以全面准确的数据为依据,科学界定取用水行为,实现税务、水利、取用水户信息互联互通。推出手机App客户端的水量申报功能,逐步取消纸质水量核定书和申报表,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路”的便捷办税目标。(作者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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