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三问 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日期:2024-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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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三问

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如果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 0 1 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适用对象?

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中“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情形。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四)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事前享受优惠应提交资料: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事后追补享受优惠应提交资料: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同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五)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纳税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上传合同等附件资料,“非接触式”办理相关备案业务。

(六)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根据102号文第三条和53号公告第五条,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5.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八)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九)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方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同时,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7〕88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十)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递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中,既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也包含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十一)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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