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思考

日期:2024-08-01     来源:河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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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思考

  周口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执笔人张宝宝

  作为一种新经济发展形态,互联网平台经济打破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呈现出跨界融合广、流动性强、交易量大、虚拟隐蔽等特点,给虚拟经济环境下的税收监管带来一系列难题。本文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分析探讨平台经济的概念及特征,分析其面临的税收管理问题,遵照包容审慎原则提出规范管理平台经济的建议,对税收如何服务平台经济提出几点思考。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提供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平台,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信息分享并达成交易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和服务,其获益模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平台企业自营,以自己名义为消费者提供货物和劳务;另一种是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平台经济能够强化供给与需求互动、促进产业模式融合、盘活社会资源,推动经济创新和消费增长。近年来,全球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的产业领域也逐渐趋于多元化,平台经济的崛起已成为大势所趋。平台经济具有“互联网+”共享模式的商业属性,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思路,概括而言,平台经济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平台经济具有信息连接性

  平台企业一边面对消费者,一边面对商家。平台经济通过双边市场效应和平台的集群效应,形成符合定位的平台分工。在这个平台上有众多的参与者,有着明确的分工。通过聚集人气,扩大用户规模,使参与的各方受益,达到平台价值、客户价值和服务价值最大化。平台的本质在于连接,其连接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最终促进差异化服务和信息的交融与渗透。

  平台经济具有共赢增值性

  即平台企业能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获得收益的服务,平台赚取差价或收取服务费。平台企业要立足市场,关键是要为双边或多边市场创造价值,从而吸引用户,提高平台的粘性,在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的增值。

  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

  平台企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买家和卖家数量越多,平台越有价值。平台经济之所以拥有巨大吸引力,是因为其具有交叉外部性特征,即一边用户的规模增加显著影响另一边用户使用该平台的效用或价值。

  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

  平台经济最大的特点是筑巢引凤,吸引各种资源的加入,这就需要平台对外开放,平台的合作伙伴越多,平台就越有价值。平台的开放性实现多方共赢,从而提高平台的聚集效应和平台价值。

  二、平台经济面临的税收管理问题

  平台经济区别于传统的商业模式,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时代特征,导致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平台经济不同于以往有形界限的传统经济形式,具有网络化、信息化、无边界化、跨界融合等新特点。平台经济的运营模式是以平台为媒介,运营过程包含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匹配、无纸数字化交易、资金收付、货物交收等多个环节,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管辖权有争议、税制要素不明确、发票虚开风险居高不下、个体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低等诸多难题。

  (一)税收管辖权有争议

  平台企业往往依托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交易,交易过程具有虚拟性、跨区域性、隐蔽性,这就使税务部门在确定其经营地、注册地时存在一定困难,从而无法准确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现行税制主要以属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而平台经济条件下,入驻平台的企业其经营活动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如果平台企业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那么无论是平台企业或是平台商家所在地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从而无法确认交易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也就难以确定纳税地点,无法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平台企业所在地和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平台企业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这就容易导致双方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权的争夺。另外当平台企业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权也会产生争议。

  (二)税制要素不明确

  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平台企业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适用税率难以进行精准确定。我国现行税法未就平台经济作出专门规定,平台经济相关税制缺失,从而造成平台企业所适用税制要素模糊。在征税对象方面,平台自然人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后,很少再进行税务登记,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主体时存在一定困难。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变化,税务机关难以用传统征管方式提取准确的交易数据。在税目税率方面,由于平台企业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性质难以界定,性质不同,适用税目也就随之改变,导致所适用的税率出现混乱。

  平台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影响综合税负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税负。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或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都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个人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平台经济经营者是专营还是兼职?是持续经营且有必要的经营支出,还是偶尔在平台上提供劳务?前者更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而后者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发票虚开风险居高不下

  平台经济大多在线上运行,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自然人多,加之多数个人供给方没有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因此存在一些开票困难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出台《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 号) 对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和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代开增值税专票和普票作出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发票代开适用的领域仍然较窄。

  在新型的平台经济运营模式下,平台企业收取所承接业务(对方多为企业)的价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平台企业向平台自然人支付的款项往往不能取得发票,造成成本列支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发票虚开的风险。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许多地方政府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发展,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为一些不诚信平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个体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低

  在平台经济时代,大量的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涌入其中。由于其具有小、散、乱的特征,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对其监管存在真空地带,这就造成个体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主观上看,平台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于自我经济利益考虑而隐藏收入;客观上看,这些个体纳税人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收入来源和收入性质,造成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平台对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所得也不存在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很容易出现个体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的现象。

  三、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路径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形势要求新思维,新思维带来新的工作方式,税务机关要在包容审慎的原则上,积极探索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新路径,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相关管辖权限

  在平台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打破了传统线下实体经营地、销售地和注册地之间的地域界限,依托数据信息实现跨区域交易。平台经济经营商户主要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前三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大都已经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按照现行税收政策都可以自开发票,所以从管理上可以归纳为第一类,其他个人则归为第二类。第一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可根据其与平台发生应税行为和开具的发票来确定,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二类纳税人主要以自然人、自由职业者为主,这些纳税人一般不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掌握其涉税信息。针对这种情况,平台企业在对他们进行认证时,可用身份证号码作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发票开具和收入归集的依据,明确由平台企业对这类商户所承接业务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相关税款。这样既明确了该类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归属地,又解决了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成本列支和税款流失问题。

  (二)清晰界定税制要素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其税制要素实质上与传统的线下实体经济相同。在平台经济发展初期,对各项税制要素的确认应优先从现有税收法律法规中寻找适用的条款,以维持税制平稳运行,并确保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法可依。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所适用的税目存在争议。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有关平台经济先进的税收征管经验,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并且与平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自然人所取得的收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将在平台上兼职所取得的收入认定为劳动报酬所得,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借助固定资产提供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平台个人收入所适用的税目及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以明确税制要素、减少争议发生。

  (三)提高数据治税能力

  随着互联网、平台交易等的实名化,平台企业对入驻商户的基本情况、订单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的管理、存储、保护比较健全,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实现数据管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建立数据互通共享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税务部门与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物流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提取有关数据,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挖掘并利用好内外部涉税信息,建立平台经济风险识别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等风险分析工具,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完善精准化、精细化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支持新兴业态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最后,建立数据分析管控机制。税务机关对所掌握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构建纳税评估模型,筛选可疑信息,通过数据互通共享平台将信息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确保监管精准到位。

  (四)营造诚信纳税氛围

  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平台上从事经营的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但一定程度上也说明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工作做的还不到位。要改变这种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经营准入宣传。在注册平台会员前,要求学习特定的税法知识,作为注册平台会员的基准条件。通过学习、测试,使平台自然人明晰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打下基础。第二,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加大税法普及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使个体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有更全面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其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自觉抵制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梳理汇编平台经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线上推送、上门辅导、集中培训等形式,帮助平台上的个体纳税人熟悉政策、知晓流程、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税收服务平台经济的几点思考

  作为新经济发展形态,平台经济是就业的重要支撑,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拓展消费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都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成为常态化的今天,平台经济对助力“六稳”“六保”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在做好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应思考如何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大力培育这一新兴经济增长点。

  (一)强化理念,提高服务意识

  平台经济的出现税务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要用“互联网+税务”的思维创新征管、创新服务,其核心是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具体而言,就是要将服务好平台纳税人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提升纳税服务意识,拓展纳税服务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平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创新手段,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平台经济跨区域、数量多、流动性强等特点,税务机关提供远程网上自助登记服务,通过采用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满足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税需求。另外,可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发票领用。推行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方便纳税申报。同时税务部门可优化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如通过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实现纳税程序网上办理,助力平台经济纳税人随时随地轻松办理发票业务,为纳税人节省办税成本,提高其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完善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根据地区平台经济发展实际,确保给予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税收支持。对取得临时组织登记的平台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予以减半征收。全方位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保费率、疫情防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平台经济发展需求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更好助力平台经济新业态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位:周口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员:徐平烽、张林、朱奥威、张宝宝

  主持人:徐平    

  执笔人:张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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