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2-003332
  • 主题分类:公告
  • 发文名称: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22-03-03 00:12:01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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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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