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4-003751
  • 主题分类:批复
  • 发文名称: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29号
  • 发布日期:1999-05-21 09:50:20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全文有效    1999-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打印本页 下载本页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