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二、主动公开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线上主动公开渠道为本机关门户网站。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kaifeng/index/index.html。
线下主动公开渠道为本机关。本机关查阅点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38号,联系电话0371-23889421。同时,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会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报、年鉴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三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38号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23889421
邮政编码:475004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23889421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138号
办公时间(仅限工作日):8:30—12:00,15:00—18:30 14:30-18:00(冬季)
联系电话:0371-23889421
传真号码:0371-23889218
电子邮箱:kfguoshuiju@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方式”。)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